对立宪派的评价(立宪派的性质)
1、清廷于1905年成立考察政治馆性质,派五大臣出洋考察西方国家政治制度,1906年发布“仿行宪政”上谕立宪派,确立“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立宪引导原则,并将考察政治馆改为宪政编查馆,开始启动预备立宪。其最重要的内容是颁布两部宪法性法律和筹建资政院与各省咨议局立宪派,其本质是清廷挽救统治危机的一场政治欺骗,但毕竟开启中国近代立宪之门。1评价。钦定宪法大纲性质,
2、1908年8月27日颁布评价,由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制定立宪派,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法律。包括正文和附则两部分23条评价,前者“君上大权”14条,后者“臣民权利义务”9条。
3、其本质是以国家根本法形式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结果是皇帝专权而人民无权立宪派。2性质,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立宪派,
4、资政院制定性质。辛亥革命爆发后,南方各省纷纷宣布独立,立宪派和部分督抚军阀也敦促清廷马上公布宪法。
5、由于政治力量对比发生变化,清廷被迫改用英国式“虚君共和”的责任内阁制。皇位继承制度及皇族参政等做出限制评价,同时扩大资政院权力。1评价,各省咨议局性质。
对立宪派的评价(立宪派的性质)
1、各省咨议局是依据1908年公布的宪政编查馆奏定的,咨议局章程。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于1909年选举产生的。
2、其活动宗旨是“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评价。中央资政院。资政院是依据1909年公布的由资政院总裁浦伦,孙家鼐会同军机大臣拟订的,资政院章程,于1910年召集成立的,钦选议员和互选议员两部分各100名组成性质,前者为皇帝直接指定立宪派,后者由各省咨议局议员互选产生,须经本省督抚圈定。1910年举行第一次常年会,通过20多项议案评价,但并未受到清廷重视。
3、1911年12月3日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共4章21条性质。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法律,采用美国总统制和三权分立的国家制度,肯定了辛亥革命成果,为中华民国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1912年3月8日由参议院通过,孙中山3月11日公布立宪派。
4、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突出特点是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性质,扩大参议院权力,严格规定约法的特别修改程序评价,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立宪派。1913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评价,俗称“天坛宪草”。1913年10月31日由国民党议员主导的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因在天坛祈年殿起草性质,俗称“天坛宪草”。
5、其突出特点是坚持,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原则精神,继续采用三权分立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肯定责任内阁制立宪派,扩大国会权力,限制总统任期,防止袁世凯专权。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评价。俗称“袁记约法”,它与立宪派,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根本性差别是评价,以个人独裁取代民主共和制度,以总统集权制取代责任内阁制,以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取代国会制性质,并由总统指定的参政院代行立法院职权立宪派,限制性地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及义务。